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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7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54號
債  權  人  群展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物本器和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徐淑芳為「代理人」是否有誤?並陳報群展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提出債權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㈤提出8月19日與王威翔協商同意分期攤還剩餘工程款之書面釋明資料,並提出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