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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8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155號
債  權  人  綠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務  人  甲午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朱學男 



一、㈠債務人甲午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
      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朱學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給付,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