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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8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591號
債  權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洪敦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及原因理由(系爭本票已於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739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已有執行名義逕可強制執行)。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