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8591號
債 權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洪敦謙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敘明
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及原因理由(
系爭本票已於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739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已有
執行名義逕可
強制執行)。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