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8594號
債 權 人 江宛庭
江榮華
債 務 人 晟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訓誠
人
一、㈠
債務人陳訓誠應向
債權人江榮華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晟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江宛庭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之給付,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