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8898號
債 權 人 沅銘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津瑜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黃文貞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陳津達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發票或收據)
㈣提出債務人津瑜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