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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9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德鑫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雅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德鑫動力科技有限公司於109年06月11日,邀同債務人黃雅琦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9年06月11日起至114年06月10日止。詎料債務人德鑫動力科技有限公司於111年07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