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9241號
債 權 人 蘇永明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朱岳崧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朱岳崧」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謙泰國際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朱岳崧是否有誤?
㈢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朱岳崧是否有誤?
㈣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
㈤如確認債務人為謙泰國際有限公司,並請提出債務人謙泰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