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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9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241號
債  權  人  蘇永明 

債權聲請債務人朱岳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朱岳崧」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謙泰國際有限公司不相符)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朱岳崧是否有誤?㈢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朱岳崧是否有誤?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㈤如確認債務人為謙泰國際有限公司,並請提出債務人謙泰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