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930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楓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依訴外人陳芷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所載,訴外人平均每月薪資為12,510元,請說明訴外人陳芷琳以基本工資計算,
而非以時薪計算之理由為何?
㈡依本院民國110年4月1日中院麟民執109司執子字第114159號
執行命令主旨所載,移轉之薪資債權為「可處分薪資債權」,請提出訴外人陳芷琳薪資扣除生活所必需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後比例移轉予貴公司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