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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9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434號
債  權  人  美村油漆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澤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證鑫油漆工程行、吳晉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油漆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提出債務人證鑫油漆工程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