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9434號
債 權 人 美村油漆材料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證鑫油漆工程行、吳晉瑋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油漆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提出債務人證鑫油漆工程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