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9435號
債 權 人 美村油漆材料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孫胤哲即正煌油漆裝潢工程行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關於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其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人之
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
當事人能力。又
原告之訴,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
本件聲請主張
持有債務人孫胤哲即正煌油漆裝潢工程行所簽發之支票一紙,經提示而遭
退票,未獲付款等語。
惟觀其所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因未見有各項記載,尚無從認定債權人本件請求是否屬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清晰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難認就其請求已有釋明。另查,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孫胤哲(按正煌油漆裝潢工程行屬獨資,無權利能力,應以該獨資經營者孫胤哲為當事人)之戶籍資料,其已於107年6月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綜上,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於法尚有未合,應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