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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9438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4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意惠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恩彤企業有限公司、劉于豪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 本件債務人恩彤企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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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