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1號
債 權 人 東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㈡調解程序費用㈢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之記載是否有誤?(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相符。)
㈡確認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02號調解是否成立?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