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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9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1號
債  權  人  東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㈡調解程序費用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記載是否有誤?(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相符。)
    ㈡確認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02號調解是否成立?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