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0102號
債 權 人 鴻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衛道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賴昶志為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依附件區公所函復:「本所尚無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最新(第24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備查資料」等語,足認
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賴昶志?尚有未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