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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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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債  權  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 
債  權  人  可成科技(宿遷)有限公司


            可功科技(宿遷)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俊麟 
債  權  人  可發科技(宿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文 
上  四  人
共同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李恬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正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羈押於中國江蘇省泰州市看守所,並於民國111年1月14日經戶政機關為遷出國外登記,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顯屬須向國外送達之情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