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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0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10號
債  權  人  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宗達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鑫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陳報請求金額16,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