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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0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838號
債 權 人 李宗
諭
送達代收人
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
上
債權
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郭瑋晟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確認債權人為何?
聲請狀
之
聲請人
記載為李宗諭,唯狀末蓋用雲雀物業有限公司之印,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如無誤載,聲請狀應由債權人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