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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0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59號
債  權  人  賓德車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經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烽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究為「蕭苙彬即蕭釗彬」或「鼎烽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如為公司,請提出公司應負擔債務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