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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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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0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98號
債  權  人  長霖續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慈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95075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廢止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