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1397號
債 權 人 奕迅工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玉皇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玉皇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