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1408號
債 權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聚量旅行社有限公司、洪震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聚量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因所附證物為驫馬旅行社有限公司)。
㈡提出請求連帶清償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