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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1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10號
債  權  人  高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彤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