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1855號
債 權 人 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全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全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7年12月3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6189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