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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
債  權  人  新穎衛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星 


債  務  人  上齊視覺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始得請求遲延利息。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民國109年10月31日起算利息。經本院裁定補正「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10月31日之釋明資料。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9年10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雖經債權人具狀陳稱出貨日當天為清償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等語。惟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資料充分釋明約定清償期為出貨日當天,是以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