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
債 權 人 新穎衛材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上齊視覺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始得請求遲延利息。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民國109年10月31日起算利息。經本院
裁定補正「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10月31日之釋明資料。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9年10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雖經債權人具狀陳稱出貨日當天為清償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等語。
惟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資料充分釋明約定清償期為出貨日當天,
是以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六、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