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1號
債 權 人 馬旺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秋蓉、張昭明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黃秋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聲請狀未表明黃秋蓉為連帶
保證人)。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聲明:請求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及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㈣提出債務人黃秋蓉、張昭明(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