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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2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1號
債  權  人  馬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秋蓉、張昭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借款人為何? 
    ㈡確認「黃秋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黃秋蓉為連帶保證人)。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聲明:請求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及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㈣提出債務人黃秋蓉、張昭明(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