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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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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2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464號
債  權  人  林煥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志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估價單所示不符,狀附估價單為鈦汨汽車有限公司)。如債權人為鈦汨汽車有限公司,應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上補正該公司印章。
    ㈡提出具有債務人簽收之維修單影本(或其他足資釋明債務人應負擔維修費用之資料),並陳報維修費用為何?
    ㈢補正車號000-0000號之車輛登記資料。
    ㈣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並提出請求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依據(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有約定應以約定為準,如無約定即得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