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2464號
債 權 人 林煥彬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鄭志強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估價單所示不符,狀附估價單為鈦汨汽車有限公司)。如債權人為鈦汨汽車有限公司,應於支付命令
聲請狀上補正該公司印章。
㈡提出具有債務人簽收之維修單影本(或其他足資釋明債務人應負擔維修費用之資料),並陳報維修費用為何?
㈢補正車號000-0000號之車輛登記資料。
㈣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並提出請求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依據(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有約定應以約定為準,如無約定即得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
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