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浩
債 務 人 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潭水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如附件附表所示之逾欠日期起至清償日止,
按附件附表之利率所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