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2606號
債 權 人 陳怡文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胡明鑫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債權人「陳怡文」、債務人「胡明鑫」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狀附請款單、報價單
所載,
承攬契約雙方
當事人似為雙盈檢驗科技有限公司與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雙盈檢驗科技有限公司與大林畜牧場)。
惟債務人若為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則
非本院管轄(設立登記地在嘉義縣)。
㈡確認「大林畜牧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釋明。(若為合夥,注意合夥之設立登記所在地)
㈢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若為債權人雙盈檢驗科技有限公司對債務人「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債權人雙盈檢驗科技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大林畜牧場」請求,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惟債務人若為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若本件債務人確為「胡明鑫」則無須補繳。
㈣本件情形若同前所述,應區分對「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對「胡明鑫即大林畜牧場」之請求,分別記載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
迄日及利率各為何?惟債務人若為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本院管轄。
㈤若本件債務人為「胡明鑫」,提出由債務人胡明鑫個人簽立委託提供環保服務事務之
承攬契約書影本或其他相關釋明資料以釋明得對胡明鑫為本件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