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2606號
債 權 人 陳怡文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胡明鑫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權人「陳怡文」、債務人「胡明鑫」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狀附請款單、報價單
所載,
承攬契約雙方
當事人似為雙盈檢驗科技有限公司與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雙盈檢驗科技有限公司與大林畜牧場)。
惟債務人若為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則
非本院管轄(設立登記地在嘉義縣)。㈡確認「大林畜牧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釋明。(若為合夥,注意合夥之設立登記所在地)。㈢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㈣本件情形若同前所述,應區分對「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對「胡明鑫即大林畜牧場」之請求,分別記載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
迄日及利率各為何?惟債務人若為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本院管轄。㈤若本件債務人為「胡明鑫」,提出由債務人胡明鑫個人簽立委託提供環保服務事務之
承攬契約書影本或其他相關釋明資料以釋明得對胡明鑫為本件請求。」,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