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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2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997號
債  權  人  梁先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於11月5日給25萬元支票之影本,或兌付相關
      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