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
債 權 人 學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維鈞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債務人李維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金額為何?並陳報積欠租金起訖日期為何?及提出積欠租金計算式。
㈤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金額為何?並陳報積欠管理費起訖日期為何?及提出積欠管理費計算式。
㈥陳報債務人積欠水電費金額為何?並陳報積欠水電費起訖日期為何?及提出積欠水電費計算式及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