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3394號
債 權 人 台灣威寶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福興食品原料廠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貨款清償期為民國111年1月31日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
㈢提出債務人福興食品原料廠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