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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3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94號
債  權  人  台灣威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鈞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興食品原料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貨款清償期為民國111年1月31日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㈢提出債務人福興食品原料廠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