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
債 權 人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對
債務人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二、次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
經查,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狀內
所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與登記資料不符,債務人之組織型態亦與登記資料不符,經本院以裁定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其正確法定代理人及其印文、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等程序事項,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
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