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債 權 人 旺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鎮區○○路0號1樓,
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