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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3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62號
債  權  人  享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旺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清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追加配電線及抽水機等材料,約定報酬3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吳清查(地址: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