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3765號
債 權 人 駱丁琳
潘仁化
前列二人共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榮王幹細胞營養科技有限公司即榮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蘇建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務人之前公司名稱「榮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債務人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