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4409號
債 權 人 靜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賴建宏律師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
按日加計應返還價款0.5%之
遲延利息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