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4650號
債 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超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李政豪、鄧宇倫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惟經查債務人公司設立登記所在地位於新竹市香山區,且
法定代理人李政豪及債務人鄧宇倫設籍之
住所已自臺中市豐原區遷離,現設籍於新竹市香山區,
非本院管轄,確認是否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再行繳納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