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4652號
債 權 人 吳永德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蘇美雪即林蘇美雪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
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基隆市安樂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另查,債務人蘇美雪即林蘇美雪原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之
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蘇美雪即林蘇美雪發支付命令,違反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