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4785號
債 權 人 法意荷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林建中即林建中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陳林建中即林建中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3之
住所均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臺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