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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4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930號
債  權  人  凱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駿宏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簡駿宏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㈢提出債務人簽收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使用債權人之地下室機械停車位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