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5201號
債 權 人 江嘉龍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冠霖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冠「霖」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並確認其最新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
暨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法定代理人張東林於111年11月17日死亡)。
㈡確認
訴訟標的金額959616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㈣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