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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5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201號
債  權  人  江嘉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霖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冠「霖」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並確認其最新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暨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法定代理人張東林於111年11月17日死亡)。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959616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㈣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