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5201號
債 權 人 江嘉龍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冠霖工程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冠「霖」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並確認其最新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
暨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法定代理人張東林於111年11月17日死亡)。㈡確認
訴訟標的金額959616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㈣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