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5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名稱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狀立契約書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㈡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