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名稱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狀立契約書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㈡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