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名稱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狀立契約書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不符。㈡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