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5631號
債 權 人 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傳志即陳偉誠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
本件債務人為何人?是陳傳志?仰或是陳偉誠?或二人皆是債務人?如二人皆是,並應說明本件向該二債務人請求
連帶給付或請求共同給付?
㈡請提出陳傳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陳偉誠(住彰化縣○○鎮○○路000號6之7)之最新
戶籍謄本。
㈢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