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6169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寶島籃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協發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謝振興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謝振興」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㈡確認債務人「謝振興」之實際
住居所地。㈢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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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