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634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仲璵
債 務 人 澤耀鑽石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科閔
債 務 人 鄭敬玟
一、㈠
債務人澤耀鑽石股份有限公司、陳科閔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澤耀鑽石股份有限公司、陳科閔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澤耀鑽石股份有限公司、陳科閔、鄭敬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