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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6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603號
債  權  人  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昆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坤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龍宇環管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坤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權人社區發電機之電線遭不詳人士竊盜329公尺造成損失256,724元之釋明資料(如:警局報案單影本)及損失256,724元之計算式。
    ㈢補正鄭昆鴻現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為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㈣依機電維護合約第13條之約定,設備由貴會管理;第16條約定,龍宇環管機電有限公司負有檢查及維護義務。請說明電線遭竊與該公司之契約義務有何關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