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2號
債 權 人 李欣芳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雅豐廣告有限公司、紀政宇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金額406,415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可分得肆拾玖萬伍仟元不相符)
㈣確認「紀政宇」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附註: